水声通信与海洋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条例
2015-08-24 17:43:28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此条例适用于本实验室固定成员。

第二条:本重点实验室瞄准国际水声通信及海洋信息技术前沿问题,直面国家海洋资源开发与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 以台湾海峡及其毗邻海域为典型研究区域,主攻水声通信及海洋信息技术,建立基于浅海域声信道及通信技术的研究体系,深入开展水声通信及海洋信息应用技术研究。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管理工作,努力办好重点实验室,为各方面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环境,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实验室主任人选和任期由主管部门聘任决定。

第五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15名左右学术上高水平的国内外同行科学家组成,并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管部门聘任,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实验室设室务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管理
第七条: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
 
固定人员:指在编的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流动人员:指来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或进行开放课题研究的人员,来室使用仪器但不参加实验室研究人员。

第八条:实验室全体人员都应以主人翁姿态主动积极参与实验室工作,为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出谋献策;协助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完成各项工作;以互发e-mail,不定期学术讲座等多种方式交流科研动态,活跃学术气氛;主动为实验室推荐优秀科研人才。

第九条:研究人员应团结协作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科技项目,在争取各类科研项目时,应署名实验室全称,争取每人每3年的科研经费不少于30万元(积累3年内有效);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争取每人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署名收录SCI或EI论文不少于3篇/3年;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邀请外单位合作伙伴申请开放基金,推荐访问学者,并以主要合作者身份与来访学者进行合作研究。

第十条:技术人员在积极主动配合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应做好日常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等方面的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经常处于最佳可用状态,同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实验方法、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升级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应配合实验室正、副主任,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和具体事务,包括:经费管理、成果管理、开放课题管理、实验室年报编辑、文书与科技档案管理、各类报表的填写与收发,学术交流与学术会议的组织及相关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流动研究人员也应积极争取承担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科技项目,利用本实验室装备和人员的优势,开展研究工作,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客座人员具有研究领域广泛、技术路线各具特色等优势,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提高本实验室的学术水平。
 
第四章 实验室研究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研究课题根据其资金来源与性质不同大致分为开放课题、联合课题和委托测试服务。

第十四条:开放课题分为普通形式与特殊形式。
 
1.  普通形式:即按《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的研究课题。由课题申请者负责组成课题组,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其在研究成果申报和论文发表时的单位署名必须有本实验室。

2.  特殊形式:即实验室确定的重大课题,以难题招标的形式发布,用招标的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参与投标,其研究成果必须标注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联合课题经费来自本实验室与资助单位。联合课题由本实验室和资助单位商定组织联合课题组,课题负责人一般由本实验室科研人员担任。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与资助单位分享,署名次序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实验室也积极承担各类委托测试服务,按适当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凡由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提交研究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1.  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2.  成果和论文的书面材料;

3.  下一年度研究计划;

第十八条:开放课题的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报送有关部门,须注明“ 水声通信与海洋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资助课题”字样。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加工的仪器、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十九条:获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二十条:实验室主任必须经常检查课题及执行情况,发现完不成或原计划方案有问题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课题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  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  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  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第五章 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经费主要来自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拨款。经费主要用于:
 
1. 资助开放课题;

2. 公共设施、大型设备的运行、维修费;

3. 学术活动及资料费;

4.  专家评审、行政办公、差旅等管理费。
 
上述费用,由实验室办公室秘书按年度提出预算,室务委员会审议后,在实验室总经费中划拨,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以1-2年为期。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给。
 
第六章 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学术著作、研究生教材、专利、具有知识产权的国家级证书(如新医药、新农药、新软件证书等)、评议鉴定的研究成果、获奖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书等。

第二十五条:凡实验室固定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应将本室列为第一完成单位,中文统一用“ 水声通信与海洋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英文为" Key Laboratory of Underwater Acoustic Communication and Marin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Xiamen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将于每年12月份收集本年度科研成果的复印件或单行本,为编写年度工作报告收集数据并整理归档,同时,根据“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见附件)给成果的完成者颁发奖励。
 
第七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则,由实验室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建立1~2人的实验仪器管理组,直属室务委员会领导,负责一般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消耗及易损件订购计划上报室组织订货。同时管理组还负责向实验室提供与室内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关的国际和国内仪器发展动向,以便能及时为实验室仪器的添置和更新提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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